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根據《航道養護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0年第20號令)第十八條關于對航道養護情況進行年度技術核查的規定,為做好2021年度航道養護技術核查工作,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核查時間。
2022年1月至4月15日。分為兩個階段,其中1月—3月底為實施核查階段,4月1日至4月15日為核查總結階段。
二、核查范圍。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對納入2021年度航道養護計劃的航道開展全面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派出機構認真組織做好2021年度航道養護技術核查工作,編制技術核查總結報告,并于4月15日前報送部水運局。
(二)航道養護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年度技術核查實施方案,認真開展年度技術核查。核查內容,各地可參考部水運科學研究院牽頭編制的《航道養護技術核查指南》(征求意見稿),對該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給部水運科學研究院。
聯系人及電話:水運局航道處鄒永超,010-65292824;
部水運科學研究院:劉壘,010-65290518。
附件:《航道養護技術核查指南》(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2022年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水運、航務、港航)事務(管理、發展)中心(局),長江航道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部水運科學研究院。